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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 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罚款10万元!负责人罚款2万元!
案情概况
2023年3月28日,行政执法部门到某化工实业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五个储罐(一个液氨储罐设计容量9.5吨;两个硫酸储罐设计容量各300吨,共600吨;两个甲酸储罐设计容量各150吨,共300吨)已完成施工建设,但该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并按照指令书载明的期限进行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化工实业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即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化工实业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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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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