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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青杰丨建议修订《建筑法》增加管理承包方式

建议修订《建筑法》增加管理承包方式


发包承包方式是《建筑法》规范的重要内容,现行《建筑法》仅规范传统发包模式,据说这次《建筑法》的修订要增加工程总承包方式和全过程咨询方式,我认为,还可考虑增加管理承包方式。


管理承包方式的渊源和特征


20世纪70年代初,在英国工程项目建设中逐渐出现了管理承包模式的雏形。与此同时,英国理论界开始对管理承包这种模式进行研究,到80年代中期这种工程管理模式得到认可,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应用。随着英国合同审定联合会(JCT)推出管理承包的标准合同范本,这种方式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逐渐得以广泛应用,尤其得到政府部门以及大型复杂项目的私人投资商的青睐,并在特定条件下显示出其明显的优点。1995年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也推出了管理承包合同的范本,标志着这一工程承包模式走向成熟。


管理承包方式下,业主与管理承包商签订合同,管理承包商再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但一般规定,管理承包商所选定的施工承包商要经过业主批准。管理承包商与施工承包商之间是有合同关系,业主和施工承包商没有合同关系。业主对管理承包商的支付都是采用酬金加成本补偿的方式(或称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合同,即GMP),合同价中包含了项目管理承包商的利润及风险费,也包含施工阶段工程费用。


管理承包商必须提出保证最高成本限额,以保证业主的投资控制,如最终结算超过最高限额,项目管理承包商负责赔偿;如低于最高限额,节约投资归业主所有,业主对管理承包商进行奖励,也就是承担了保证施工成本风险,当然也可以得到节约投资的奖励。



管理承包方式是国际上公认的发包方式之一


英国皇家建造师学会(CIOB)认为可以采取的发包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传统方式、设计+施工方式、管理承包方式和管理咨询方式。


美国的工程发包方式是三分天下,即传统方式、CM方式和DB方式。CM方式分为两种,其一是代理型CM方式,其二是风险型CM方式。


现行《建筑法》仅规范传统方式,住建部、发改委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范工程总承包,这相当于CIOB的设计+施工方式、美国的DB方式;发改委联合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当于CIOB的管理咨询方式、美国的代理型CM方式。因此,应考虑增加管理承包方式(或美国的风险型CM方式)。



管理承包方式可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我国《建筑法》不支持管理承包方式,只支持施工总承包方式,实践中,一些施工企业不是在承包“施工”,而是在承包“管理”。而我国《建筑法》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商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将施工任务全部转包是违法行为,而规避这一问题,承包单位多采用变相内部承包方式,把有关人员的社保和注册执业证书转到公司名下,实际上仍是承包人自己经营。一方面,承包单位对内部承包人管控难度大;另一方面,实际上内部承包人要比转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存在更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因为被转包方仍然有资质的刚性约束。因此,内部承包具有较大的质量、安全风险。


因此,建议在《建筑法》修订时增加“管理承包方式”,借鉴国际惯例,允许管理承包商将全部施工任务分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但管理承包商必须提出保证最高成本限额,如最终结算超过最高限额,管理承包商负责赔偿;如低于最高限额,节约投资归业主所有,业主可进行奖励。这样,权利义务对等,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如果《建筑法》规定管理承包方式,管理承包商就可以合法地把全部施工任务转给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那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控能力要远远比内部承包人强,有利于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承包商就不能仅收取“管理费”,还要承担超出最高成本限额的风险,势必提高工程管控能力,也有利于规范秩序;同时,还可以防范内部承包人的管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