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对主管领导追责!11月23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省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1.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1. 监督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2023〕93号 |